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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安发布22项现场执法标准 人员失踪报警应当立即受理
作者:任松筠 苏宫新…    文章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点击数:682    更新时间: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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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人员失踪未到24小时,警方到底该不该受理;债务纠纷警情中,债主强扣财物警察能不能管;反锁车门车窗拒不接受检查,民警可以破窗吗……对于这些公众和基层民警都关注的现场执法焦点问题,省公安厅给出答案。

  11月1日,省公安厅召开现场执法标准发布会,将全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体系建设的四项成果,包括现场执法标准文本、指导案例、服务平台和视频教学片,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布实施。今后江苏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时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

  此次公布的首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包括巡逻盘查处置、治安调解、人民警察抓捕行动等22项。执法标准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言行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形成实战实用实效的规范流程,对民警在现场执法实践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给予直观清晰的解答,提出明确规范的要求,指引和规范一线民警按规程进行现场执法。

  省公安厅副厅长裴军表示,建立现场执法标准是为了统一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法律的理解与执行,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具体阐述和进一步明确,为现场执法行为提供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证据要求以及裁量标准。通过对民警现场执法行为实行程式化、标准化管理,将执法要求设置成生产流水线一样简单、固化,使现场执法行为不因处置民警的不同而不同,不因民警情绪的不同而不同,进一步限制民警现场执法行为的裁量空间,防止或避免失范的执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公信力。

  网上曾流传这样一种说法,成年人失踪未满24小时,报警警方不会受理。对此,人员失踪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明确,有警必接,对人员失踪的求助或报警,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诿;有警必查,失踪地点不明或不在本辖区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初步调查,查明失踪地或根据报警人陈述的失踪地移送管辖公安机关;失踪地无法确定的,由失踪人员最后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查找,移送情况及时告知报警人。而对于一些情况可疑、可能遭到违法犯罪侵害或处于危险状况的,无论失踪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接警单位都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组织紧急处置。

  债务纠纷警情是基层公安机关接处警中经常遇到的一类警情。执法标准规定,处置此类警情时,不能简单以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处警。民警在接到警情指令后,应当立即出警赶赴现场,查明原因,依法处置。对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债务纠纷,可以帮助调解。当事人现场采取拦截、侵夺、强行扣留财物等强占他人合法财物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

  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警情的现场执法标准规范规定,接到此类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如符合调解条件,可现场调解;对于再次实施家暴行为的,视情况进行调解、制作《告诫书》。

  巡逻盘查处置现场执法标准规定,对于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或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在现场管制、突发事件期间,民警可以依法进行盘查。盘查时,民警应当着制式警服;未着制式警服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文明盘查。如果遭遇被盘查对象拒不配合,民警首先依法警告,大声警告行为人;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经口头或其他方式请示后,现场民警可以采取破门、破窗等强制手段排除妨碍,要求行为人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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