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发布
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 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本报讯:10月30日,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一份适应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改革要求,落实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的重要文件,对全面提升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提出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据介绍,2015年,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推进《标准化法》修订的过程中,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启动了对2009年国家标准委曾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修改完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自197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技术委员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标准化工作组11个,共计1285个技术委员会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管理办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技术委员会管理上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比如,在技术委员会组建流程中增加专家评审环节,在日常管理中增加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等。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要抓好实施,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以进一步加强技术委员会管理。
据了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技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进一步明确简政放权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加强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要求。与2009版《管理规定》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不再委托集团公司管理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调整了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技术委员会组建条件和程序,修改了技术委员会委员构成要求,加强了对委员表决制度的管理,强化了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完善了技术委员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修改了技术委员会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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