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检验检疫局获悉,2017年11月15日,我国向世贸组织发布通告,向世贸各国征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意见。
该标准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塑料的进口管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造成的环境污染。标准将废塑料定义为: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标准要求进口废塑料不能混有放射性废物,不能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要求废塑料中的混有的危险废物总重量不能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01%,混有的其他夹杂物总重量不能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5%。
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应高度关注进口废塑料最新标准要求,企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必须在入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检验检疫部门将加强对相关进口企业的法律宣传,同时不断加强对废物原料的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措施,严密监测口岸入境废物原料危险性和放射性,严把进口废物原料质量安全关,维护口岸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