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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制造业等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901    更新时间: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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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举措,5月1日起,我国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并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关心:增值税改革将对发票开具带来哪些影响?原有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5月1日零时前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抵扣规定的,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说。

  由于本次增值税改革涉及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变化,企业普遍关心转登记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将发生哪些改变。

  张卫表示,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但是,上述出口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如何判断转登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张卫介绍,最直接的方法是看这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是否在转登记日当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如果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不晚于出口企业转登记日当期最后一天的,就属于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这里提到的“当期”,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判断: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举例来说,A企业是以一个月为一个增值税纳税期的出口企业,在2018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关出口日期的确定,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也就是说,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的。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6月1日(含)之后的。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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