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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台月嫂护工地方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北新闻网    点击数:8209    更新时间: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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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记者从大连市优生优育协会了解到,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大连市优生优育协会在大连市护理学会的支持下,组织专家编制了两个辽宁省地方标准——《母婴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和《病患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填补了我省相关领域标准的空白,目前已推广实施。这标志着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月嫂”和“护工”有了可遵循的地方服务规范标准。

    这两个地方标准的出台背景是解决母婴护理和病患护理行业存在的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管理无章、服务无标准,甚至漫天要价、纠纷投诉无门等问题,以应对近年来社会对“月嫂”“护工”需求增加较快的现状。据介绍,仅大连市的月嫂和护工从业人员就超过6000人,相关从业机构近300家。

    两个标准明确了“月嫂”和“护工”的基本要求。首先明确了“月嫂”和“护工”的任职条件,如“月嫂”应是年龄为20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等级相应的服务技能,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有较好的沟通能力等。“月嫂”服务分为三个等级,其中最高级别是三级月嫂,需要拥有中级母婴护理员职业能力资格证书,工作5年以上。《病患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对“护工”准入门槛做了详细说明,包括持有病患护理员培训证明、执业证明,具备标本采集、紧急意外处理、术前术后护理能力等,服务也分为三个等级。

    两个标准还对“月嫂”及“护工”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等有明确界定。标准明确建立“月嫂”“护工”分等级管理制度,按等级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改变供方服务一口价的状况;标准还要求为“月嫂”“护工”建立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审工作。

    据悉,两个标准颁布实施后,服务与被服务双方按标准签订服务协议。若发生争议,可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争议时,参照地方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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