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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新收费标准或将改变未来的专利实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点击数:59    更新时间: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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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近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一系列拟议的专利费用变更规则,这些变更将于2025财年生效。据悉,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使该机构的收费结构与处理专利申请所需的相关成本保持一致。其中一些拟议的费用变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费用变化,包括申请费和申诉费的大幅上调以及可能会影响申请人在申请程序的起草、提交和审查阶段的策略的新费用。
  尽管拟议费用变更方案的完整细节可以在《联邦公报》的网站上查到,但以下几项关于专利费用的重要更新是相关方应该引起注意的:
  在基于“年限”的延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中提出权益主张(benefit claim)申请的升级费用
  这些新费用将适用于"较晚提交的"分案(DIV)、延续(CON)和部分延续(CIP)专利申请,这些申请的实际提交日期比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0条、121条、365条c款或386条c款等条款提出权益主张的最早提交日期(“最早受益日期”)晚5年或8年以上。对于大型实体来说,这笔费用分别为2200美元和3500美元。
  陈述理由:延续申请数量的增长减少了对“新”申请的审查时间,此外,较短的专利期限导致维护费用减少,从而降低该机构收回成本的能力。
  对从业人员和申请人的影响:此项费用可能会刺激相关方在更早的日期同时提交多个持续申请,而不是提交“一连串”的申请。为了获取已实施的技术,拥有大量申请组合的申请人通常会将申请搁置,这可能不太可能改变他们的做法。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财务限制,许多申请人可能会不愿进行延续申请,即使在该机构在原始申请的冗长审查程序中发生过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申请参与最终审议后试点(AFCP)计划的新增费用
  针对此项变更,USPTO提议对大型实体收取500美元的新费用,但不保证其申请一定获得批准。
  陈述理由:受欢迎程度(最终审议后答复超过半数)使该程序的运行成本高昂。
  对从业人员和申请人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支付了新的费用,该计划(仍然)不能保证进入面谈阶段,这可能阻止申请人利用该计划,即使在官方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客观上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参与费用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在非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发生更多的面谈。一些申请人可能会选择简单地“接受”允许的范围或继续进行延续审查申请,而不是支付费用。
  基于引用信息项数量的新信息披露声明(IDS)费用
  拟议的IDS费用规则包括:(1)累计引用的信息项数超过50项,则需收取第一笔费用(金额为200美元);(2)累计引用的信息项数超过100项但不超过200项,则需收取第二笔费用(金额为500美元),但须扣除先前支付的任何款项;(3)累计引用的信息项数超过200项,需再支付第三笔费用(金额为800美元),同样须扣除先前支付的任何款项。
  陈述理由:在提交的申请中,有一小部分引用了大量的IDS参考文献,但这却占用了太多的机构资源进行审查。该机构重申,最佳做法是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通过删除明显不相关、无关紧要或包含累积信息的引文来避免提交带有大量IDS的申请。
  对从业人员和申请人的影响:一些申请人可能对参考文献是否可以被视为累积的有更高的辨识力,因此不会提交。然而,有些人可能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即未提交的参考文献可能会在诉讼期间被成功的论证为具有“但与……有关”的相关性,因此可能仍然倾向于提交大量IDS。
  超额权利要求的上调费用
  对于大型实体,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则每个权利要求的超额费用从400美元增至600美元。如果权利要求超过20个,那么每个权利要求的超额费用将从100美元增加200美元。
  陈述理由:帮助收回与审查更多权利要求相关的费用,同时避免因拟根据利益主张的“年限”增加延续申请费用而导致权利要求数量增加。“根据该机构的拟议费率,如果总权利要求数量达到了20项的2倍,那么将需要支付超额权利要求费用,该费用等于用于申请、检索和审查的拟议费用的总和。换言之,一份规模翻倍的申请(总计3项独立权利要求和40项权利要求)将需要支付申请费、检索费和审查费的总和的2倍。
  对从业者和申请人的影响:这可能会促使对哪些权利要求会“符合要求”进行更多的审查。一些从业者可能会在权利要求中使用替代或“和/或”语言来减少权利要求数量。
  申请人和从业人员必须随时了解这些拟议的费用变化情况,并注意可能的实施日期为2024年10月1日。申请人及其律师也必须提前做好计划,以避免任何意外情况的发生。
  欧盟正在努力澄清针对某些低俗商标的规定,与此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却以宪法为理由废除了类似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禁令。2019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公布了对Brunetti诉Iancu案的裁决,并宣布了《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a款中禁止“不道德和丑闻”商标的规定构成违宪的观点歧视。虽然该裁决针对的是美国《商标法》第1052条a款,但第1052条c款关于禁止在未经在世的个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的“维达尔诉史蒂夫.埃尔斯特(Steve Elster)”商标案目前正在法院进行审理。该案件涉及“TRUMP TOOSMALL”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去年11月对该案件进行的口头辩论程序之后,一些人认为,有关在世个人的条款将因与Brunetti诉Iancu案相同的自由表达问题而无法通过宪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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