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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对俄日韩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点击数:562    更新时间:200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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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67号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9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47号公告、2006年第48号公告、2007年第64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联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1号公告.tiff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China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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