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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点击数:360    更新时间: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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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认法[200715

 

    各认证机构: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

 

    除国家推行的强制性、自愿性认证标志以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均应当依法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二、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要求

 

    (一)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二)满足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图形、符号等标识出认证机构和认证所涵盖的方面(如安全、环境、性能认证等);做到可以追溯认证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CCC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其他产品评价制度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QS等;不得使用认证领域通用的用语、符号、图案等,如认可、合格评定、注册等。

 

    (四)认证标志本体上标注的认证种类不得冠以“中国”“国家”、“世界”或者“国际”等字样。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中国”或者“国家”中文或者英文字样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名称的英文翻译中不得带有“中国”或者“国家”的英文字样。

 

  三、认证标志备案政策要求

 

    (一)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若不符合要求,我委将通知认证机构对备案的认证标志进行修改。认证机构应当于2007331前将依据本通知要求修改后的认证标志式样提交我委。

 

    (二)尚未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认证机构应当于2007331前向我委提出备案申请。

 

    (三)认证机构自行开展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认证活动,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认证技术规范应当按相关程序经我委备案后,方可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四)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告。

 

    四、认证机构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

 

    (一)认证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和指导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标志的要求、范围、方式等情况。

 

    (二)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发现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决定,并对外予以公布。

 

    (三)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公布认证证书到期而未申请复审的组织名单。

 

    (四)认证机构应当将有关组织被撤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以及认证证书到期而未申请复审的情况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加大认证标志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认证标志使用行为

 

    2007年上半年我委将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使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因受加施载体尺寸限制等特殊情况,3㎝以下的产品认证标志可以不完全满足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但认证机构应当将该认证标志式样通过我委备案。

 

    (三)自200741起,认证机构应当对新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发放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本通知下发前,认证机构已经印制完成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允许继续使用到20071231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获得认证的组织或产品已使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认证标志的,允许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完毕。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

100029

84611177-6303

84628824

2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265

300100

022-27021036

27021039

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91

050091

0311-83990346

83990346

4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31

030002

0351-3531927

3530219

5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

010055

0471-6962910

6610279

6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兴街5

110006

024-23243785

23243785

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2

130041

0431-8974362

8930863

8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哈尔滨市香坊珠江路100

150036

0451-82301417

82300305

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长乐路1227

200031

021-54037636

54045500

10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

210008

025-85012042

83398368

1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天目山路222

310013

0571-85129238

85129235

12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市芜湖路139

230001

0551-2889549

2889549

13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州市华林路147

350003

0591-87825424

87830445

14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昌市江大南路19

330029

0791-8335456

8335456

15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济南市历山路146-6

250014

0531-8267910

82679100

1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

450008

0371-65928602

65928630

17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

430071

027-87831946

87811035

18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

410007

0731-5354422

5533057

19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

510220

020-84240869

84403466

20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大院3号楼

570204

0898-65396470

65396475

21

广西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

530022

0711-5313210

5360230

22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7

401147

023-89232686

89232687

23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4

610061

028-84403127

84404007

24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

550003

0851-6509801

6509801

25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75

650041

0871-3132996-1605

3132024

26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拉萨市民族北路9

850000

0891-6832261

6832261

27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八层

710006

029-87292831

87292831

28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08

730030

0931-8822975

8822975

29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西宁市南大街17

810000

0971-8235948

8237172

30

宁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

750001

0951-6038036

6038036

31

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

830001

0991-2844197

2312547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风路61

830002

0991-8816129

262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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