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日本公布了《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修正案(2007年法律第117号),为防止产品因年久失修、质量恶化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热水器等9种产品实施“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要求在产品本体上必须标明标准使用期限和检修期限,在检修期限到期前必须对产品进行检修;2008年5月14日公布了《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修正案(经济产业省令第36号),针对风扇等5种产品设立了“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要求在产品上标示标准使用期限。这两项制度都将于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
“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规定,①都市燃气用瞬时热水器(室内型);②液化天然气瞬时热水器(室内型);③都市燃气浴用锅炉(室内型);④液化天然气浴用锅炉(室内型);⑤燃油供水机;⑥燃油浴用锅炉;⑦燃油取暖器(密闭燃烧型);⑧电力洗碗机(嵌入式);⑨浴室用电力干燥机九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包括OEM制造商)必须为产品设定标准使用期限及检修期限,并标示在产品本体上的显著位置。同时,将标准使用期限的推算依据、检修事业所的配置布局情况、产品日常保养维护事项等记录在书面材料上,随产品一起提供给消费者。企业还有义务提供用户信息登记卡,对产品用户信息进行收集并恰当管理。企业需在规定期间向用户发出产品检修通知,并告知检修费用明细和金额标准。在接到用户对有关特定保养产品进行检修的要求后,除有正当合理的原因(如用户不愿支付检修费用等)之外,企业都必须对产品进行检修。对于目前正在销售或已经售出的产品(2009年4月1日以前),虽然无法对其进行加注标示,但为了防止发生危害情况,企业也有义务完善产品检修等维护保养体制。
二、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
“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5种产品:①风扇;②换气扇;③制冷空调;④洗衣机(具有干燥装置的产品除外)和脱水机(仅限于与洗衣机成一体的产品);⑤电视机。为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因年久失修质量恶化所导致的风险,生产制造企业必须以易于阅读且不易消失的方式在上述5种产品机体的明显位置标示产品生产制造年份、标准使用期限及法规规定的注意事项等。
日本作为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为避免我国相关产品出口受阻,给出口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请各出口企业高度重视相关规定。有关该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可查询中国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的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