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第2009/298/EC号决议,宣布非儿童安全打火机及新奇打火机的禁售令延续一年,直至2010年5月11日。
欧洲委员会在2006年曾经公布了一项决议,禁止向市场推出和进口非儿童安全打火机及新奇打火。该决议于2007年3月11日生效,为期一年。从2008年5月11日起,禁令扩大至禁止向消费者售卖该等打火机。其后禁令延长至2009年5月11日,现在又延续至2010年5月11日,之后仍有可能续期。
根据欧委会的决议,只有能防范儿童开启的打火机可以在欧盟发售。只有打火机的设计及生产方式,使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不能被51个月以下的儿童开启,才被视为儿童安全打火机。
打火机若符合欧洲标准13869:2002,则视作符合欧委会2006年决议的规定。符合非欧盟国家防范儿童开启规定(例如美国实施的规定)的打火机,亦视为合格,条件是该等规定相当于欧委会2006年决议的规定。
要在欧盟市场售卖打火机,欧盟进口商须向成员国当局提交防范儿童开启测试报告。该报告须由认可测试机构发出,证明打火机能防范儿童开启。当局会继续检查在欧盟发售的打火机型号能否防范儿童开启。
防范儿童开启规定主要影响塑料打火机和廉价金属打火机。符合下列准则的可充气打火机不受限制: 打火机的设计,使其至少耐用5年;打火机须有生产商书面保证,保用至少两年;打火机可以修理及安全地补充气体;打火机的零件能在设于欧盟的认可售后服务中心更换或修理。而外观特别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则一律禁售,没有例外情况。
由于欧委会认为没有其他令人满意的措施可以处理打火机的儿童安全问题,因此该委员会决定延长非儿童安全打火机及新奇打火机的禁售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