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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贸易投资壁垒信息月报(第4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网    点击数:498    更新时间: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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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合类

    (一)乌克兰用进口环节税代替进口关税附加税

    乌克兰政府决定,在必要情况下,拟征收额外进口环节税,以调节收支不平衡问题。征收额外进口环节税的商品清单、征收幅度和征收程序,减让时间表和进口税的取消,由政府单独执行。征收进口环节税不区分进口商品来源地,不上缴国库,收入纳入国家稳定基金。目前,该法律草案待议会批准通过。

    (二)沙特阿拉伯海关发布原产国标识新规定

    近日,沙特阿拉伯海关发布通知,要求所有销往该国的产品必须以标刻或贴纸等无法移除的方式注明原产国,外包装盒/纸箱必须印刷注明原产国。货物抵达后未标示原产国的,不得再进行补标示,直接退港,不再另行通知,且费用由托运人/承销人负担。该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抵达吉达、达曼、利雅德的货物。

    (三)伊朗禁止进口国内能生产的同类产品

    4月,伊朗矿产工业部部长莫赫拉比安宣布,经保护国内生产特别工作小组研究,申请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和材料如国内也能生产,政府部门将不予批准,以保护国内产业。

    二、纺织服装类

    (一)欧盟关于富马酸二甲酯的最新规定

    3月17日,欧委会发布关于富马酸二甲酯的规定(编号:C<2009>1723),具体内容如下:(1)2009年5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要保证所有含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不得销售,或在市场上出现;(2)2009年5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要保证将含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下架,将已经销售的产品从消费者手中收回,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上述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3)欧盟成员国应立即向欧委会通报其所采取的措施;(4)该规定的有效期截至2010年3月15日。

    (二)欧盟修订纺织品名称和标签规则

    3月26日,欧盟宣布将制定关于纺织品名称和标签使用规则的法规以及关于二组分和三组分纺织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分析的规则。预计该法规于2010年第一季度实施。

    (三)加拿大规范竹制人造纤维纺织品成份标签

    为应对因错误标识导致消费者误解从而引发的日益增多的索赔案件,加拿大竞争管理局最近重申,采用竹制人造纤维制成的产品须按照加拿大《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法》的要求,在其标签成份中首先注明“粘纤”,如使用“竹子制造”字样的,须标明相应的化学加工方法。2009年8月31日前,销售商可以在加拿大销售2009年3月11日前生产、加贴标签或包装的库存纺织品;但2009年8月31日后,加拿大竞争管理局将展开监查以确保纺织品标识符合上述要求。此外,自2009年6月起,纺织品的环保声明必须符合加拿大竞争管理局环保声明指导文件的相关要求。

    (四)欧盟生态标签规定在纺织品中禁用十溴二苯醚

    近日,欧盟生态标签标准修订案规定在纺织品和床垫中禁用溴化阻燃剂十溴二苯醚和邻苯二甲酸盐,并删除了现行标准中关于鞋类产品中禁用PVC(聚氯乙烯)的内容。纺织品和床垫的新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鞋类的新标准将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三、食品土畜类

    (一)美国对含肉、禽蛋的进口食品提高执法标准

  3月,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发布通知,对于含有少量肉、禽或蛋产品原料成分的进口食品,要求进口商能够证明其原料通过美国主管机构检测、或能提供由美国认可的国外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否则,将不符合进口美国要求。自2009年6月19日起,该局将对进口商提交的新申请进行评估,批准后方可允许进口到美国。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证明成品成分表中,肉、禽或加工蛋产品所占比例;证明原料成分的原产地;证明原料成分的加工地;保证没有其他成分添加到成品中;证明该原料成分标签并不代表成品标签;证明成品最终生产加工地等。

    (二)印度延长食用油出口禁令期限

    3月17日,印度商工部外贸总局发布第98号公告,决定将食用油出口禁令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3月16日。

    (三)印尼禁止中国牛奶类产品进口

    3月17日,印尼食品药品监督局向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发布公告,禁止从中国进口牛奶、奶制品、鸡蛋粉和碳酸铵产品。该公告内容包括:禁止从中国进口牛奶、奶制品、碳酸铵制品和鸡蛋粉等产品以及以这些产品为原料的产品,此类产品将不能得到食品安全机构的安全评估;从中国以外的国家进口上述产品或者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必须由出口国政府开具“产品原料来源说明书”;凡是从中国进口的上述产品,将不能进行产品注册。

    (四)埃及延长大米出口禁令

    3月22日,埃及贸工部宣布将大米出口禁令由4月延长至10月,以确保国内市场价格的稳定。

    (五)印度延长豆类食品出口禁令期限

    3月27日,印度商工部外贸总局发布第99号公告,决定将豆类食品出口禁令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

    (六)日本对中国产芝麻及其加工品实施命令检查

    3月3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通知,在对中国产芝麻及其加工品的命令检查项目中追加三氯杀螨醇。此外,在注册检查机关的受托体系完备之前,厚生劳动省要求检疫所在中国产芝麻及其加工品进口时,保留货物,并实施关于三氯杀螨醇的行政检查。

    (七)欧盟加大对奶制品生产和出口扶持力度

    自4月1日起,欧盟将放宽欧盟成员国奶制品生产限额,成员国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增加2%奶制品生产配额。欧盟自今年1月起恢复了对黄油、奶酪和奶粉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于2月调高了除奶酪外的奶制品补贴金额,增幅在11.5%-22.2%之间。同时,3月至8月以固定价格购买欧盟国家3万吨黄油和10.9万吨脱脂奶粉。

    (八)文莱取消中国奶制品进口禁令

    4月,文莱卫生部宣布取消禁止进口和销售中国产牛奶和奶制品禁令。根据该部公告,2009年2月10日以后生产的所有中国奶制品将被允许在该国内市场上销售。

    (九)日本对中国产品猪肉及其加工品加强监控检查

    4月1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通知,对中国产猪肉及其加工品有关动物用医药产品(包括瘦肉精)的残留量的检查频率提高至30%。

    四、五矿化工类

    (一)欧盟修订REACH法规

    3月26日,欧盟宣布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该附件列出了所有限制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危险化学物质和混合物。该修正案将于2009年7月生效。

    (二)印度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碱征收20%的保护关税

  4月20日,印度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纯碱征收20%的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税,以保护国内生产企业。该措施有效期为200天。

    五、钢铁类

    (一)印度考虑取消5%的钢材进口

    4月,印度政府宣布,正在考虑在今后数月内逐步取消5%的钢材进口税。

    (二)印度拟强化废钢进口质量标准

    为阻止带有钴60等辐射污染的废钢进入印度市场,印商工部外贸总局拟于近期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废钢进口商在进口废钢时必须提供由指定国际检验机构出具的无辐射污染证明。

    (三)越钢铁协会提出三项措施保护本国企业

    4月,为刺激国内钢铁生产,遏制进口,越南钢铁协会(VSA)对卷钢进口提出三项措施:一是通关前,所有卷钢需进行抽样查验,避免进口商以焊条钢、合金钢报关骗取进口关税优惠;二是卷钢必须通过一般贸易进口,以严格控制产品原产地和数量;三是从东盟其他国家进口的卷钢先按照最惠国待遇征收15%的进口税,在证实其本地加工值超过总价值的40%即符合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要求后,才可享受进口退税待遇。

    六、机电类

    (一)俄或免征电子元器件进口税

    近期,俄罗斯政府计划完全免征电子元器件的进口关税(目前为5%~15%),并考虑将电子设备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提高到5~15%。

    (二)欧盟公布Eup循环器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草案

    3月27日,欧盟生态设计法规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独立式无轴封循环器及与产品整合的无轴封循环器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法规草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1)能效要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独立式无轴封循环器的能源效率指数(EEI)不超过0.27,特定设计用于热太阳能系统及热泵的一回路的产品除外。从2015年8月1日开始,独立式无轴封循环器及与产品整合的无轴封循环器的能源效率指数不超过0.23。该草案明确了EEI的计算方法。(2)产品信息要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应在铭牌、产品包装及技术文档中以规定格式标明EEI及相关信息。

    七、轻工类

    (一)阿根廷对中国产瓷餐具等采取临时最低限价措施

    4月7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第107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瓷餐具及其他家用或卫生用瓷器(南方共同市场税号6911.10.10、6911.10.90、6911.90.00及6912.00.00) 临时采取FOB离岸价格每公斤  4.65美元的最低限价措施。该措施从4月8日开始生效,有效期4个月。

    (二)美国对进口全地形车实施新规定

    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促进法》(CPSIA),自2009年4月13日起,所有出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的全地形车必须符合关于全地形车ANSI/SVIA1-2007标准。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全地形车还必须具备经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批准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是制造商或分销商同意为保障全地形车安全采取行动的书面文件或保证书。如出口到美国的全地形车没有该行动计划,将在进口口岸由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予以销毁。除上述要求外,大多数青少年全地形车还必须符合CPSC关于儿童产品的新要求。

    八、其他

    (一)乌克兰对雇佣外国专家和劳务工人采取从严政策

    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乌克兰政府将严格限制外国公民进入乌克兰劳动市场。自2009年5月1日开始,雇主为外籍劳务办理劳动许可时,除须提供外籍劳务的邀请目的和文凭复印件外,还须向乌克兰国家社会保险中心交纳失业保证金,以及被雇佣者无起诉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乌克兰政府还规定,被雇用的外籍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和外籍劳务工人,工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和1年。同时还规定,对雇主未办理劳动许可使用外籍劳务的非法行为,雇佣1人将处以12500格里夫纳的罚款并承担外籍劳务的遣返费用。

    (二)澳大利亚大幅削减2008/09财年海外劳务引入数量

    3月16日,澳联邦移民部宣布,由于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以及本地失业率不断上升,澳联邦政府决定削减2008/09财年的技术移民配额,从13.5万人削减至11.5万人。同时,澳政府还决定把建筑和制造业技工从现有的紧缺劳务列表中移除。

    (三)中越建立商标领域侵权信息交换机制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与越南工贸部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贸部市场监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查处商标领域侵权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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