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挥舞反倾销利器的欧盟,近期对自己的反倾销政策进行了“反思”。如果笔者没理解错,欧盟的这个“反思”,集中体现在欧盟贸易委员彼得·曼德尔森请来贸易咨询师克利夫·斯蒂文森,对欧盟的反倾销政策进行审议。
审议的结果,似已形成两个认识:反倾销制度的灵活性应当提高,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更加谨慎,以避免自身已日益成为反倾销行动的目标;与其支持与进口相比缺乏竞争力的国内企业,不如支持自己的出口商——通常是竞争力更强的公司。欧盟的“反思”,追求的是非“零和博弈”的双赢,值得肯定。
反倾销,的确到了需要很好“反思”的时候了。
从倾销的本质看,倾销并不都是有害的。按照国际经济学的定义,倾销指的是一种国际价格策略,即通过在国外市场实行低于国内水平的售价来获利。倾销的这个本质,决定了倾销并不意味着出口商一定是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在世界市场上销售,它也可能是因为生产成本具有竞争力,而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又大于本国国内。倾销的本质,也决定了倾销具有积极意义:一可刺激竞争,激励生产厂家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推动世界自由贸易的发展;二可使进口国的消费者享受物美价廉的商品。所以,不能认为倾销对进口国都是有害的,进而过度地采取反倾销措施。否则,必将抑制倾销的积极作用,起到保护落后,剥夺本国消费者享受物美价廉商品的权利。
从反倾销的目的看,反倾销不该被滥用。反倾销,是为了制止恶意倾销——出口商以驱赶其他竞争者为目的,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打压竞争对手,占领国际市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近年世界贸易的反倾销出现了四个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反倾销呈急剧上升趋势,反倾销与反补贴和紧急保障措施一道,被频繁地用于进口国对本国产业的过度保护上,用于排解贸易赤字、甚至实施报复上。二是反倾销措施针对的往往是来自生产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国家的厂商和产品,这就暴露了反倾销的歧视性。三是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多是经济低迷的发达国家。解决经济低迷、失业增加,尤其需要的是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变革。用反倾销来解决经济低迷,既是药不对症,更是滥用反倾销来保护落后。四是价格考证标准的选择缺乏公正合理性。比如欧盟针对中国的一些出口产品,是以否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并选择人力成本远高于我国的第三国为参照(如新加坡),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这就显然有失公正合理。
从滥用反倾销政策的结果看,反倾销客观上沦为贸易战和抑制自由竞争的工具和武器,新兴工业国家、发展中国家成了受害者,而具有低成本生产自然禀赋的中国,更成为最大受害者。但是,反倾销从来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之下损人也伤己。其一,事实证明,实施反倾销措施,既无形中侵蚀了本国百姓的福利,也不能如愿地起到稳定本国厂商国内市场份额的作用,往往是其他国家产品趁机打进来;其二,迫使进口国和出口国政府与企业都将大量精力放在反倾销案件中,这必然会阻碍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其三,对人滥施反倾销措施,必引来报复,导致“零和博弈”。诚如欧盟委员曼德尔森所言,“全球化已使公司之间乃至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比几年前更加复杂,互相联系也更加紧密。”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使自己“日益成为反倾销行动的目标”。
滥用反倾销,已经影响了国际市场秩序。国际贸易,应该成为非“零和博弈”的双赢。提高反倾销制度的灵活性,不仅是欧盟的必然抉择,也是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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