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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点击数:1975    更新时间:20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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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6月20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该公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限制或禁止某些对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化学品进入我国,规范化学品进出口秩序,降低健康和环境风险,是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良好契机。
 
    《鹿特丹公约》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组织各国政府谈判于1998年9月通过的,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90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缔约方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未来是否同意进口做出决定,并要求各缔约方通报本国因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原因而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在出口这些化学品前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时附带相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最新数据资料。缔结公约的目标是控制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在国际贸易中可能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加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信息进行交流,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鹿特丹公约》可以说是人类抵御健康和环境危害的第一道防线,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起到预防预警作用。目前,《鹿特丹公约》管制清单中有41种化学品,其中农药24种,工业化学品11种,农药制剂6种。各国还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最新数据提请公约秘书处对清单进行增补。我国计划在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公约管制清单中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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