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以适应企业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规范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速程序(代号:FTP)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见GB/T 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二)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三)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四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 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在《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的备注栏内说明理由并注明快速程序代码。
快速程序代码由快速程序代号、程序类别代号和项目类别代号三部分组成:
FTP
快速程序代号?
×
程序类别代号(B、C)
×
项目类别代号(1、2、3、4)
第六条 在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如需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时,应按要求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3),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计划项目调整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199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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