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1225第4号通报:近日,根据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330008号,对于2009年进口食品监视检查计划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中国产冷冻芦笋的某些批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加强对于以下产品农药残留的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产芦笋及其加工品(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山东省莒县中绿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并出口的冷冻芦笋及其简单加工品,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莠去津以及甲草胺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产养殖虾及其简易加工品有关农药残留(包括莠去津以及甲草胺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参考:
1.食品名称:加热后摄取冷冻食品(冷冻前未加热):芦笋
2.生产国:中国
3.出口商:山东省莒县中绿食品有限公司
4.检查结果:莠去津0.07ppm(基准值:0.02ppm)
甲草胺0.03ppm(基准值:0.01ppm)
5.检疫所:东京检疫所、川崎检疫所分所(受检编号:第32006071410号第1栏)
6.进口商:大洋EANDO F株式会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