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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2147 更新时间:2005/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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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在第八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循环经济发展高峰会”上有关专家指出,尽快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首要条件。据了解,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工作已经起步。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副司长周长益向记者介绍说,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该是由循环经济的主体法律和一些专项法律配套形成的。目前,我国循环经济的一些基础法律已经存在,比如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里包含了循环经济的一些内容,但《清洁生产促进法》又不能完全包括《循环经济法》,所以两者不能完全代替,还必须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一些专项法律也已经出台,比如《环境保护法》、《废旧家电回收法》等,还有《旧轮胎回收管理办法》等资源综合利用的一些条例也已经制定完毕,处在报批阶段。可以说,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但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主要是缺少主体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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