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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污水处理率超过93.6%
作者:王学鹏 于宝生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第5版    点击数:389    更新时间:2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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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王学鹏 通讯员于宝生
  为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山东省潍坊市积极强化环境监管,实行污水处理厂“黑名单”制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截至2009年年底,全市已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27家、在建10家,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111.6万吨/天,污水处理率为93.6%以上。
  理顺体制  充分利用经济杠杆
  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主要原因是体制不顺、管理不规范、受进水水质不稳定,以及资金不到位。
  为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早在2005年,潍坊市就对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实行了改革,把污水处理厂推向市场,借助于经济杠杆,采用BOT、TOT方式,多元化投融资,有效解决了资金不足影响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进度的问题。同时,把污水处理厂明确为污染源,必须做到达标排放,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转问题。
  市场化运营后,潍坊市各县(市、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部到位,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外排废水全部达标,而且大大提高了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水平。
  人机结合  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为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潍坊市先后完成了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工作和市、县两级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充分利用“电子眼”加强排污监管,做到了24小时不间断监控。
  潍坊市环保局还建立了在线监控数据通报制度、环境监控工作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工作流程,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潍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坚持每旬对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重点监管企业至少随机抽查15%以上,每天对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水质检查一次,每旬对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检查一次。
  为遏制和及时查处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潍坊市严格执行山东省环保厅制定的《全省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查处制度》的规定,一旦发现所辖范围内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环境监察机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两天内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县级转交市级处理;对3天内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市级转交省级处理;对非客观原因连续3天以上超标排放的,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直接介入调查处理。
  严格考核  实施黑名单制度
  潍坊市把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运行情况与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的政绩考核结合起来,通报批评督促不力的县(市、区)政府,有力地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潍坊市规定,凡进入潍坊市从事污水处理厂社会化运营的单位,一律实行运营许可准入制度,并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污水处理厂“黑名单”制度,对一月内出现3次或一年内出现6次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商,建议主管部门终止其运营合同,并将其记入“黑名单”,从此不准在潍坊市辖区内从事污水处理厂社会化运营活动。环保部门着重从控制进口、出口水质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到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绝不手软,不留后患,确保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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