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秘鲁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我国目前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和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及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关税政策所带来的实惠,使有关贸易方获得应得的利益,巩固和发展与进口国贸易方已建立的贸易渠道,以求获得更多的潜在商机。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为企业带来的优势日益显现,出口企业把握时机,积极办理相关证书,就能充分享受区域性优惠。以惠州为例,2009年,惠州检验检疫局共签发各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3864份,为企业减免关税约796万美元。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今年开始签发的一种新证书,到目前为止,已有多家企业去当地检验检疫局咨询。为方便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手续,现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列出:
一、凡办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需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的填制说明。证书应当于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三、证书第6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
四、证书第8栏中所指HS编码须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制度统一的六位HS编码。
五、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做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dated_”。
六、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仍可在货物出口后予以补发:(1)由于非主观故意的错误、疏忽或缔约各方法律认定合理的任何其他情形、没有在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只要出口商提供所有必需的商业单证和由出口方海关签注的出口报关单;(2)签证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七、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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