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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来富”牌农用地膜出问题 靖远73户农民集体维权
作者:孙巨虎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553    更新时间: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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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膜出问题 瓜农很受伤

    靖远73户农民集体维权一审胜诉

 
    地膜破了

    靖远县高湾乡73户农民在当地分别购买了产自山东的“农来富”牌农用地膜后,铺盖在了约3000亩的旱沙地里并种植了西瓜和籽瓜。没想到约20天后,所用地膜竟普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裂。在多次交涉无望后,受损失的73户农民最终选择了司法解决之路。3月25日记者获悉,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书面判决书,这标志着这73户农民集体维权一审获得胜诉。

    靖远县高湾乡地处白银干旱山区,良好的日照条件为当地农民种植籽瓜和西瓜创造了自然条件。为了保墒,每年的3月,许多瓜农都要买地膜铺盖沙田。但是2009年3月份,农民老王却遭遇了烦心事——他购买的地膜在铺压到田约20天左右竟然出现大面积的破裂。

    40多岁的老王是靖远县高湾乡马寨村展现社的农民,后来他才知道,乡上像他一样遭遇这种情况的农户共有73户,同样都是在2009年的3月到4月间在白银益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买了山东自康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地膜,共购买了这个品牌的地膜1万公斤价值12.5万元,种植西瓜和籽瓜约有3000亩。眼瞅着别人地里的种子都在茁壮成长,可这73户农民的地膜却都无一例外的出现破裂。农时不等人,面对惨重的经济损失,这些农户们不得不将情况反映到了白银益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希望讨个说法。益农公司的负责人也和生产厂家山东自康塑料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但经多次交涉后,问题总是得不到解决。

    上法院依法维权

    为了讨回公道,依法挽回3000亩庄家地的经济损失,2009年7月21日,73户农民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及因索赔损失多次到山东等地所花的差旅费2.5万元。而被告方则是地膜的经销商白银益农公司和地膜的生产商山东自康塑料有限公司。

    今年3月15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2009年3月2日,被告白银益农公司分两次给被告山东自康公司提供共10万元的货款。被告山东自康公司收到白银益农公司的10万元货款后,将其公司生产的10吨“农来富”牌农用地膜送到了益农公司。2009年3月10日,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明亮以每公斤12.50元的价格购买了自康公司销售给益农公司的10吨“农来富”牌农用地膜,原告王育朝等73人分不同数量拿到该地膜。地膜铺盖约20天后,原告种植了西瓜和籽瓜的地膜出现破裂。原告就地膜破裂问题向被告益农公司、靖远县高湾乡农业服务中心进行了反映,益农公司到地里实地进行了观察了解,又对原告未使用且未拆封的剩余的自康公司塑料地膜委托甘肃省皮革塑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了质量鉴定。经鉴定,该“农来富”塑料地膜为不合格产品。庭审中,被告自康公司对被告益农公司单方委托甘肃省皮革塑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出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同时申请对其公司生产的原告尚未使用完的地膜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经法院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原告未使用完的“农来富”牌地膜重新进行鉴定,结果依然为送检的地膜样品不合格。

    另经法院查明,送检地膜样品拆封后,自康公司提供的“农来富”牌“自康合格证”为棚膜合格证,地膜包装内没有地膜合格证。

    一审73农户胜诉

    法院认为,原告73人购买被告自康公司生产的“农来富”牌地膜在使用后,因地膜质量不合格,出现了破裂现象,致使原告种植的西瓜、籽瓜不同程度受损。对此,被告自康公司应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依法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山东自康塑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73名原告购买地膜的损失共计12.5万元;赔偿原告索要损失支出的费用7898元。案件受理费2957.96元,由被告山东自康塑料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780元,由原告方承担94元,被告山东自康塑料有限公司承担686元。3月22日,法院依法向双方各当事人送达了书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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