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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不合格供气单位赔
作者:廖爱玲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1616    更新时间:2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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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天到5月5日,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在“首都之窗”网上公开征集《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示范文本的意见。供气单位须定期检查用户液化气设施,提供的液化气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北京仍有很多大型的餐饮单位、施工工地、教育院校等单位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200万左右。由于缺乏必要监督,市场上充斥着低劣液化气和不合格钢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针对市场上大量不合格钢瓶,意见稿规定供气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液化气,并对钢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还特别设置安全检查条款,供气单位要指定人员对每次替换产生的钢瓶进行必要安全性检查,定期对用户的液化气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的液化气质量不合格或未按约定及时供气,提供的钢瓶和安全出现问题影响使用,要负责更换、修理,给用户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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