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香港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但最近几年在香港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逐渐暴露出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一些不足。鉴于此,2010年5月11日香港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于6月2日向立法会提交《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主要涉及六块内容,分别是:食品的定义、食品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备存记录的规定、特定食品类别的进口管、禁止进口和供应问题食品及强制回收和宽限期等。
该条例草案涉及的食品安全管制措施,包括:
设立食品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
规定食品商须妥为备存交易记录,借以提高食品溯源能力;
赋权订立规例,按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对特定食品类别的进口管制; 以及
赋权主管当局作出命令,禁止进口和供应问题食品及命令回收该等食品。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所体现出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对立法规管的食物定义范围有所扩大。体现在:第一,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中,食物的定义并不包含活鱼(介贝类水产动物除外)、活两栖动物和冰,此次草案则将前述三种添加到食物的定义中。第二,目前香港食卫局及下属职能机构(香港食环署)对野味、肉类、家禽的规管依据为《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第132AK章),该规例中不包含禽蛋产品的内容。《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将会把添加了禽蛋规管要求的内容包含进来。第三,针对水果及蔬菜,香港制定有关药物残留的法规,为农药在水果、蔬菜中的安全使用订立标准。同时拟将针对野味、肉类、家禽和水产进口商的规管措施推广到蔬果进口商。
二是对相关部门执法权限予以扩大。包括授权对进口食品(野味、肉类和家禽除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查权利和发出禁止进口令、禁售令或回收令的权利。主要内容为依据食物的风险水平对不同的食物类别施加各种进口管制措施;赋予食物安全主管部门权力,在情况必要时发出禁止进口令、禁售令或食物回收令;成立食物安全上诉委员会,受理进口商或分销商认为上述指令发出而影响其正常权益须上诉的机构。
三是严格了溯源体系的运作。包括授权建立食品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资料库、对进口商和分销商须建立食品流向记录提出要求。在《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中,强制所有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向食物安全主管当局登记;规定所有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保存为其供应食物和向其采购食物的企业的记录;规定所有食物零售商必须保留食物供应商记录。
四是对内地供港的水生动物及水产品明确法律依据以及输港口岸做出调整。《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将会对香港食卫局与国家质检总局过去达成的行政安排(检验检疫协议)做出法律地位的确认;并在原有文锦渡口岸输送供港水生动物及水产品基础上,拟增加经水路入港的流浮山、葵涌码头。
该条例自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其中条例中的第3部及第2部第1分部于自条例中第7条实施当日起的满6个月起实施。
香港《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全文参见:
http://www.cfs.gov.hk/tc_chi/whatsnew/whatsnew_fstr/files/Food_Safety_Bill.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