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22日宣布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外结算地域由港澳、东盟扩大到所有国家地区,境内增加北京、天津、重庆、海南等18个省市区。此前,该项国内试点仅在上海市及广东省的4个城市推行。 央行联合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向各地分支机构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区市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此外,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通知要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2009年中国开始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央行今日称,此前试点进展顺利,受到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据央行初步数据,截至2010年5月末,中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45.5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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