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出口一批化工原料伯胺,检验检疫部门在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包装为开口钢桶,企业所提供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包装使用鉴定申请单均表明该批货物的形态为固体。现场查验发现货物状态为稠状液体,货物与使用的包装类型明显不符。
伯胺危险货物类别为8类,在正常温度下其状态为固体,当环境温度超过30摄氏度时则呈现液态,用开口钢桶盛装液体极易引发货物泄露,尤其是作为腐蚀性液体的危险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后果不堪设想。检验检疫部门对该批货物的使用鉴定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并责成申请企业更换包装。
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出口企业要结合“质量提升”活动,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等检验检疫规定,树立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确保出口危险货物质量和安全,搞清所出口和承载化工产品的性质、产品状态等,对可用钢桶盛装且常温状态为固体、高温状态下为液体的出口危险化学物品,在选用包装时要选用闭口钢桶,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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