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业首次申报出口一批HS编码9405409000的LED日光灯管。该产品属于2009年初新增法检编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文件要求暂不实施检验,企业可以提供自我合格声明进行申报后放行。
在受理该企业申报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并未简单放行了事,而是仔细了解该产品设计与制造情况。在得知该产品仍处于小批量试制,产品设计正处于不断调整阶段后,检验人员建议企业将产品送国家认可实验室对性能进行进一步确认。
检测结果出人意料,送检的6支灯管均不符合其声明的相关标准。而此时,该批货物已运至上海港区,正准备办理通关手续出口。为了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出国门,保障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该局第一时间主动与企业联系,通报检测结果、宣传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要求其立即全数追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对库存不合格品进行清查。同时建议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设计制造变更,尽快消除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再重新抽样送检测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出口。
企业高层对此非常重视,将已发至上海港区的该批货物全数追回,避免了这些不合格品流出国境。同时要求设计、工程与品保部门积极配合,提出整改方案并尽快完成整改,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从此次事件中,我们注意到,尽管目前对新增法检编码产品未要求开展实质性检验,但企业自律并不能完全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出现境外质量问题、面对质量投诉和产品召回的质量风险仍然存在。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对新增法检编码产品检验监管建议:
一是尽可能收集学习产品标准,既包括我国标准,同时也应该积极学习掌握更多的输入国标准,熟悉产品为今后正式开检做好准备;
二是通过对制造商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风险的综合分析,在未开始正常检验之前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控制出口质量;
三是适当运用实验室检测手段,验证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真实性,验证产品与标准符合性,监控新增法检产品质量;
四是通过CPSC、RAPEX等系统积极收集国外质量信息,关注并了解产品质量问题的分布,结合质量提升与企业共同主动应对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行业协会、地区商业服务部门与相关新增法检编码生产企业加强沟通,进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宣传,提升企业“第一质量责任人”观念,促进企业诚信建设,从源头控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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