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水磷酸二氢钾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无损害终裁,而在此之前,美国商务部根据可获得不利事实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中裁定对无水磷酸二氢钾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并发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修正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范围,将无水磷酸二氢钾排除在征税范围外。
2009年10月21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52400.00、28353100.00和28353910.00。2010年5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9.58%~95.40%,补贴率为109.11%。2010年6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投票一致认为,无水磷酸氢二钾(DKP)和焦磷酸四钾(TKPP)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而无水磷酸二氢钾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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