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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院将明码标价各项收费标准
作者:胡媛媛    文章来源:新疆都市报    点击数:912    更新时间:20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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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患者接受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1000元,医院须事先告知。这是8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8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新疆将严格执行卫生部这一《办法》。

    《办法》规定,“高值”(千元以上)收费的诊疗项目应事先告知患者。除千元以上收费项目外,医疗单位须公布的信息还包括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同时,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公开查询服务;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相关信息,应主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此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当日,记者随机采访了正在就诊的患者。许多患者认为,现在医院收费基本都已实施明码标价,有门诊大屏幕滚动播出医疗服务价格,张贴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但仍有一些收费病人搞不清楚,需要医院在细节上更加透明。

    据悉,为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办法》实施后,医院将逐步张贴公示各项收费标准,包括《办法》规定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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