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同意调整东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同意东营市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11日电(田琳琳 徐冰消)8月5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同意调整东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同意东营市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因素,这次调整后新税额标准分别是:一等土地1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2元/平方米,三等土地8元/平方米,比原税额标准提高一倍,这次税额标准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提高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主要是利用税收杠杆,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率,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地方财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