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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97号公告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数:1716    更新时间:20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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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核准白山市鹿王参茸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吉林梅花鹿鹿茸、吉林梅花鹿脱盘、吉林梅花鹿鹿尾、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中国北极蓝莓、瓯柑、丁岙杨梅、八公山豆腐、烟台海参、烟台大樱桃、鱼台大米、原阳大米、武当蜜桔、南雄板鸭、英德红茶、罗定皱纱鱼腐、合江荔枝、秦安蜜桃、茶卡盐、湟源陈醋等20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附件中所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公告97号附件.doc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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