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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欠费“停机”,是运营商的侵权!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29    更新时间:20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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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方早报报道,针对消费者孙月因手机欠费遭遇“被停机”,状告动感地带网聊套餐的运营商一案,一审判决近日下达,运营商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判决孙月败诉。
    据了解,今年1月17日,身为硕士的孙月,在东川路某手机运营商的营业厅办理了手机号入网服务,并办理“套餐(校园版)”业务,并于每月按时交纳相关套餐基础费用26元。谁承想,2010年3月1日20时37分,该手机账户中的余额为18.85元。3月2日17时4分,该号码账户中的余额显示为-7.15元;同时,该号码被停机,不能使用任何通话、短信和数据流量等业务。
    在法院庭审中,运营商认为孙月是预付费用户而非注册账单用户,所以当发生手机账户内预存费用,少于其所选择套餐基本月租费,又未及时充值的情况下,系统才会将用户手机停机。而且,在孙月签订的《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早已约定:当用户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预付费用)的情况下,运营商有权暂停或者限制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不仅如此,2010年2月25日,运营商还曾通过10086短信平台提醒过原告,履行了约定中告知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定孙月一审被诉!

    事情不大,但极具普遍性。欠费停机,不少预付话费手机用户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般来说,选择默认停机规定的人很多,但选择把运营商告上了法庭的人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还是对“停机标准”的不知晓!
    究竟移动公司到底适用的是怎样的停机标准呢?据四川移动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停机标准是以客户账户上是否有余额来作判定,并在客户停机前下发短信提醒客户缴费”。
    既然如此,在业务受理单中,移动公司究竟是如何告知用户停机标准的?编者查到,在该公司统一制作的业务受理单的背后,确有如下“温馨告知”内容:“各套餐客户在扣除套餐费或套餐费之外的其余费用后,当账户金额≤0的情况下,即使当月套餐分钟数未用的情况下,手机都将不能进行通话、发送短消息等所有移动通信服务。”
    此外,编者还了解到:每位消费者所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停机标准与上述停机标准不一致。该《入网服务协议》第6条第1款中约定:“当甲方通话费超过预存话费或未在付费期内全额付费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作停机处理”。那何为通话费?《入网服务协议》第1条第3款中提到,移动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月基本费、通话费(含本地、长途、漫游)、短信(含彩信)费以及甲方申请的其他业务的费用”。
    既然“通话费”和“短信费”是并列关系,并不相互所属,那由此推出,短信费没有被包含在通话费中。对套餐消费者的停机标准“冲突”,编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双方在《入网服务协议》中就停机标准有约定,那么这一约定的效力就应高于其他约定,因此在孙月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移动公司的停机行为就因该涉嫌违约。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套餐消费者有的可能更重视通话功能,而动感地带用户可能更重视短信功能。因此,对不同的套餐用户而言,移动公司所采用的“账户金额≤0”的停机标准并不完善。既然标准的冲突存在,那么,法院也无权依运营商提供的标准依据进行判定。对此冲突,编者建议:在停机问题上,应尽快接近国外做法,对通话费、短信费、彩铃等增值业务费进行分类处理,按业务类型暂停通信服务的停机办法,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免造成行业发展中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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