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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可判死刑!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03    更新时间:2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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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美联社发表评论称,这是中国针对从水产品到婴儿奶粉等多种产品爆出致命丑闻的食品行业发起的最新一次整顿行动。中国当局有意加大力度,对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大恶极者施以死刑。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事关百姓生活安稳及家庭健康。从三聚氰胺,到如今的一滴香,面对食品安全事件,似乎总是标准缺失,量刑依据不足。此次《通知》一发,立即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以死刑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一方面高兴的同时,有人质疑,判了死刑,食品就安全了?

    编者认为,且不论食品安全的标准是真的完善与否,但就对犯罪分子的警示作用来说,还是必要的。且看《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你会从中发现,国家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从严打击的决心不小。《通知》中指出:
●高压态势,打击危害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多部门联手,从严惩处!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分工负责、依法高效履行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食品安全职务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通知》强调,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死刑“当判必判”是一个信号———我国食品安全体制的监管,步入到了所谓的“重典时代”。在“废除死刑”的世界呼声之下,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督高举死刑“当判必判”的大旗,凸显了权力部门整饬食品安全领域的决心与魄力。
    但死刑“当判必判”,并不仅仅是“大快人心”!编者认为,死刑的“当判必判”只是一种威慑力。想要社会整个层面状况的改善,必须要使司法层面的威慑力,与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多年来的社会实践表明,运动式的“严打”,不仅无法根除社会问题,反而使犯罪分子变本加厉,以民众的生命为筹码谋利,也连带的通过收买、强迫的手段,促使更多的政府内部人员为其“观风”!
    对此,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在治理食品安全方面,“当管必管”要比“当判必判”更重要。此外,监管到位之外,还要勇于披露信息,不进行地方保护、不进行遮丑行为。众所周知,再完美的社会制度,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责任心与职业道德与操守。所以,再完善的标准,也比不上民众意识的觉醒来的重要。对民众来说,相关部门以“维稳”、“无权”、“保护地方经济利益”为借口拒绝信息的发布,只会盲目使得社会流言四起,谈食色变;对宏观调控的政府来说,食品安全事件的防控只会越来越松,致使包庇之下腐败滋生,从而最终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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