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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72 更新时间:201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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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刚过,国庆长假又马上来临,远途旅游成为大家的关注。日前,有网友问及旅行的相关标准,如何维权成为国庆期间“标准治乱”的直接诉求。对此,国家标准频道为您详解: ●旅行社取消行程,该退多少钱 据网友李先生反映,报名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西双版纳7日游”。报名时,他按要求预付了8760元的旅游费。但临行前一天,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突然电话通知李先生:因机票买不到,取消此次旅游,预交费用全额退还。退钱事小,影响节日安排事大。仅仅是退钱,就能了解事端吗? 标准详解:旅行社因买不到机票而取消旅游,说明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游客除要求旅行社返还预交的费用外,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国内旅行社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预付款10%的违约金。 ●遗漏景点,费用索赔有标准! 网友黄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旅游合同》后,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事后,旅行社同意退赔遗漏景点的门票费每人32元,但拒绝了旅游者的其他赔偿要求。 标准详解: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可见,这家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的门票款,显然是不够的。 ●导游变“导购”可以说“不” “景点没去几处,购物店倒是去了不少。”去年国庆节,李先生夫妇随团参加了北京三日游,游玩中被迫购物的经历,让夫妇俩及同行游客气愤不已。 标准详解:《旅行社条例》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如果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游者可在留存证据后,直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查实,有关部门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自驾游出事故,组织者担不担责? 刘先生看到网上某俱乐部组织自驾游的帖子后,报名参加。由于“驴友”中新手较多,加之路况复杂,刘先生在一次超车时不慎与“驴友”相撞。经检查,刘先生脾脏破裂,因拖延时间过长,只能摘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先生对此负主要责任。事后,刘先生要求组织此次自驾游的俱乐部赔偿损失,但俱乐部表示,其对此次事故无责任且相关公告已写明“自驾出游,伤亡责任自负”,拒绝赔偿。 标准详解:对于自驾游公告中的“伤亡自负”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相关情况而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俱乐部组织自驾游本身带有营利目的,那么即使订立了“伤亡自负”的“免责条款”,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时,因自驾游活动具有较高风险,故组织者应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事故其他责任方追偿。
关于国庆旅游的事故,举不胜举。出门在外,安全第一。但如果碰上问题,广大网友们就应及时采取网络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莫要不知标准,空留遗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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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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