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在议员亨利·瓦克斯曼的倡议下,美国众议院通过了HR5320 《2010资助、质量和供应法案》(AQUA)。该法案旨在通过修订《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和增加联邦资助的“饮用水流转资金”,来改善饮用水基础设施。本法案中,来自加州的议员安娜·艾绪重新诠释了《生活饮用水安全法》中的“无铅”条款,提出去除水管装置中的铅,以降低生活用水输送系统中的铅含量。
新法规修改了《生活饮用水安全法》第1417条,以降低供水装置中最大容许铅含量。HR 5320还规定了铅的限量(焊料:0.2%;触水管件:0.25%)、计算方法和豁免材料清单(用于非饮用水系统中的管件和用于卫生设施、直径大于2英寸的管件)。一经制订成法律,则由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进行发布和实施本法案,包括测试方法的验证。本法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在加州,水管产品中的铅含量目前由众所周知的《加州无铅法案》AB1953规定。《加州无铅法案》(AB 1953)已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作为《加州健康与安全法规》的第116875条款(HSC 116875)。根据2010年之前的法律,该第116875条将最大容许铅含量规定如下:
水管装置中最大容许铅含量,即“无铅”标准的定义 |
HSC 116875颁布之前 |
HSC 116875颁布之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
• 焊料和焊剂:含铅0.2%;
• 管道和管件:含铅8.0%;
• 水管管件和固定装置:含铅4.0%(按干重计)。 |
• 焊料和焊剂:含铅0.2%;
· 管道、管件、水管管件和固定装置的接触水表面:以平均重量计算含铅0.25%。 |
除处理或输送生活用水以外的装置,“无铅”的定义与联邦政府要求相同: ·焊料和焊剂:含铅0.2%; ·管道和管件:含铅8.0%; 水管管件和固定装置:含铅4.0%(按干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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