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涉案企业希曼纸业(亚洲)有限公司(Seaman Paper Asia Company,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Max Fortune实业有限公司(Max Fortune Industrial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112.64%。
2004年3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绵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3000、48025400、48026100、48026200、48026900、48043900、48064000、48083000、48089000、48119000、48239000和95059040。2005年2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2.64%。2009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4次行政复审调查。2010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0%~112.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