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迟迟不能获得职业病认定机构的认定,罹患尘肺的河南籍民工张海超不得已自掏腰包到医院“开胸验肺”,这一悲壮之举曾轰动一时,并且像催化剂一样加快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进程。11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内容主要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该修改草案将于本年度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中国,患了职业病却维权艰难者以数十万计,而在其索赔过程中,最难跨越的坎则是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根据现行的条文,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这一粗陋的条文,对用人单位没有威慑力,因为没有明确不提供材料的法律责任。鉴于此,《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草案用了六款新内容替代了原有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提供材料的不利后果。
首先,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有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此有监督检查和督促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者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将被责令停产,或者被责令关闭。。
除了鉴定书难求,在目前的职业病维权中,劳动者还往往会因为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而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针对这个困境,草案分两个层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第一,在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中,如果某些证据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给仲裁庭,那么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最后,针对维权耗时漫长的问题,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影响病人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国家标准频道认为,《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草案针对目前存在的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劳动者维权难和追究责任难等问题,有针对性地突出了重点,切实明晰了责任,加强了监管力度及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处罚力度等,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届时,职业病维权者难求诊断鉴定,索赔耗时漫长;用人单位不愿“自证其罪”,推诿逃避——这一职业病维权现状有望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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