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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应积极应对欧盟CLP法规
作者:许杰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684    更新时间: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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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2月1日,一项波及面超过REACH的法规将强制执行,这就是《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简称CLP法规)。

  CLP法规与以前颁布的GHS和REACH法规有什么区别呢?事实上,CLP法规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同时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它是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最终文本,也是欧盟执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有关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定的组成部分。从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化学品物质的供应商都应按照CLP法规对其物质进行分类标签。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危险物质指令(DSD)的分类将持续到2015年6月1日。可以说,CLP法规取代了欧盟以前对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和标签指令(67/548/EEC&1999/45/EC)。

  据分析,受CLP法规影响的化学品种类将超过REACH法规,因为它连生物杀灭剂、植物保护剂和因对欧出口量低于每年1吨而无须担心REACH的企业也将受到波及。对于国内有对欧出口贸易的化工企业来讲,应对CLP已成燃眉之急。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做好三个方面应对工作:

  首先,需要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标签、包装进行更新。以甲醇的新旧标签为例,原有分类是“高度可燃、有毒”,对应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肤接触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触皮肤和吞食,会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危险”。而在CLP法规要求下,分类需改为“可燃液体2类、急性毒性3类、有特异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为“易燃液体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对器官造成损害”。同时,标志危害的图标也要作出更改。

  第二,企业需要更换符合CLP法规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第三,企业需向CLP法规实施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进行通报。在CLP之前,欧盟已经有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进行规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危险品指令(即DPD指令),但DPD、DSD都是指令而CLP是法规,其法律层次和执行力度将和REACH一样,企业应早应对。

  此外检验检疫部门还提醒企业,要加强对欧盟CLP法规实施动态的跟踪研究,注意数据采集,在数据齐备的情况下完成更新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以及进行CLP通报的全部流程仅需3周左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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