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初裁,鉴于以下4个原因,即(1)之前未向美国境内运输过涉案产品;(2)在美国境内销售涉案产品为善意;(3)有资格申请单独税率;(4)提交了充分调查问卷答复,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涉案企业Jinxiang Yuanxin Imp & Exp Co., Ltd.和Zhengzhou Huachao Industrial Co., Ltd.为新出口商,而另1家中国涉案企业Jinxiang Chengda Imp & Exp Co., Ltd.由于其销售非善意,因此取消其新出口商身份。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和20059097.00。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76.67%。2010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8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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