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0]20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10]116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55-2010。其中,同意将第3.0.2、3.0.5、4.4.1、6.1.1、7.0.4、7.0.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
3.0.2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3.0.5 应依据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4.4.1 应提供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图纸、文件或报告,不得随意降低工程的安全等级和设计安全度。
6.1.1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
2 应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
3 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
7.0.4 施工单位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或使用。
7.0.5 1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应制止违反专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的违规违章行为;方案编制人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