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1]0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申请备案的函》(建标函[2010]108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71-2011。其中,同意将第3.1.1、3.1.5、3.2.3、3.2.6、3.3.5、3.3.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3.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6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