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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工商分局立案调查涉嫌霸王条款广告
作者:纪树霞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397    更新时间:2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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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向“最终解释权”说不

    南京鼓楼工商分局立案调查涉嫌霸王条款广告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促进消费,可谓绞尽脑汁。每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拥有最终解释权”成为他们缓解商消矛盾的得力筹码。有专家指出,此宣传方式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2010年12月31日,南京鼓楼工商分局江东工商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草场门大街的某房地产户外广告上标有“本广告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字样,这习以为常的广告语实际已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展开了调查。

    鼓楼区江东工商所所长曹志翔称,广告公司发布模糊广告标语,该行为违背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相关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违反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2010年11月13日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就明确了各种合同欺诈的范畴。该条例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从2010年11月13日起,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其他诸如“谢绝自带酒水”、“12点前退房”、“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等“霸王条款”将依法受限。

    不过,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困难。曹所长透露,自执法人员发现该户外广告的登载内容违规后,已对该广告进行了照片拍摄和固定证据,并随即展开调查。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涉嫌违规的广告公司及房地产公司拒不配合。

    “导致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两方面因素,一是由于该规定刚刚出台,实施起来还需要一定的过渡期;第二则可能因为之前无类似处罚案例,所以还不足以引起广告公司及房产公司的重视。仅管如此,工商部门仍将积极认真查处此事。”曹所长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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