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情况。
《实施方案》要求2011年2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与企业落后产能情况一并报工信部、能源局。3月底前,工信部、能源局商有关部门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核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4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工信部、能源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企业。12月底前,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实施方案》规定,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应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工信部、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能源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实施方案》要求,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