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区咸阳路的陈先生:我在一家企业打工,因为一次意外我遭遇了工伤,找老板索赔,老板说他们不是正规企业不予赔偿。请问在这样的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我还能得到工伤赔偿吗?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就陈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保局相关人员。据介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今年出台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号),该文件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的,大幅提高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用人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注: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办法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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