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在2010年11月5日发表了一份关于REACH法规的指导文件,名为“关于REACH法规附件17,对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有关问答”。通俗地说,该指导文件提供了对REACH法规附件17列出的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的物质和产品清单所做的实务性诠释。
该指导文件明确了欧盟对不同产品中若干的物质产品的态度,如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盐、移动电话中的镍和纺织品中的偶氮染料。此指导文件也提供了对投放商品去欧盟市场的制造商和分销商相关注的其他说明。
必须强调的是,这份指导文件明确指出此文件只代表了委员会客服的意见,并不是代表整个欧盟委员会的一份正式承诺。此文件进而指出,只有欧盟法院才可提供欧盟立法的权威解释。
关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的要求,在第51和52项中一方面规定了DEHP, DBP and BBP物质, 另一方面也对 DINP, DIDP 和DNOP物质做了以下说明: “不得用作物质或在混合物内,在增塑材料里的浓度重大于0.1%”。问题是,0.1%的限制是单独适用于物质,或适用三个邻苯二甲酸盐相结合的每个组, 或适用于两组相结合。
该指导文件指出,不同的限制适用于不同的三个邻苯二甲酸盐组, 0.1%的限制应适用于每一个邻苯二甲酸盐组,即DEHP,DBP和BBP的混合浓度不应高于0.1%,而浓度DINP,DIDP和DNOP的混合浓度也不应高于0.1%。
关于某些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存在的某些偶氮染料(azocolourants 和 azodyes)会直接和长期与人的皮肤和口腔接触,这是在43项中所禁止的,问题是,荧光增白剂是否属于43项中规定的偶氮染料的范围内。
据指导文件所述,研究显示并没有发现在荧光增白剂(荧光染料)与偶氮染料之间有何结构联结, 可能是因为在荧光染料中的N-H键连接到N-C结构杂环所以不能形成禁用的22种芳香胺,或者因为它们没有含任何的偶氮键,所以其无法还原或裂解为芳香胺禁令所涉及的芳族胺。
因此,就目前的资料来看,可确定的是在REACH法规的附件17内的第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Calibri; mso-hansi-font-family: Calibri">项的限制并不包括荧光增白剂,然而这个答案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略有改动。
附件17的第27项指出,镍不可作以下使用:“将直接和长期与皮肤接触的物品上。。。只要镍在直接和长期与皮肤接触的物品零部件释放量高于0.5 µg/cm²/每周”。实际上,已有提出移动电话是否满足了“直接和长期与皮肤接触”条件的问题, 这样的话,表面材料有镍的移动电话就不可投入欧盟市场。
指导文件明确了移动电话的使用确实牵涉到“直接和长期与皮肤接触”,移动电话的制造商和分销商应当遵照附件17的第27项的相应要求。
另一个指导文件处理的问题将会引起香港和国内制造商和分销商的注意,那就是儿童防护用品物品中的床垫保护罩受否属于附件17第51和52项的范围内而受其中的限制。指导文件指出床垫保护罩确实符合附件17第51和52项的儿童防护用品的定义,然而它们并不受第51项里的禁令所约束,因为它们正如第52项所要求,预计不会“被儿童放入口中”。
因此,床垫保护罩的DEHP,DBP和BBP的混合浓度重量不可高于0.1%, 然而并不受 DINP, DIDP 和DNOP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
最后,至于该指导文件论及的其他许多物品,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制造商和分销商应关注REACH法规的附件17内的物质清单的实际应用。
应当点出的是,当REACH法规附件17因实施而出现进一步问答时,指导文件就将会补充更多的问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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