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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892    更新时间:20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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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铵是重要的化肥产品,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磷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磷肥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1年4月30日前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张文明
  电  话:010-68205570
  传  真:010-68205564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复肥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新建和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三)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工艺条件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同时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

  表1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280kgce/t·P2O5

料浆法

粒状

≤208kgce/t·P2O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183kgce/t·P2O5

粒状

≤203kgce/t·P2O5

硫酸

硫磺制酸

≤-110kgce/t﹒H2SO4

硫铁矿制酸

≤-90kgce/t﹒H2SO4

  
      (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

  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325kgce/t·P2O5

料浆法

粒状

≤260kgce/t·P2O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Ⅰ类磷矿

≤230kgce/t·P2O5

类磷矿

≤310kgce/t·P2O5

粒状

Ⅰ类磷矿

≤240kgce/t·P2O5

类磷矿

≤340kgce/t·P2O5

硫酸

硫磺制酸

≤-80kgce/t﹒H2SO4

硫铁矿制酸

≤-60kgce/t﹒H2SO4

注1:Ⅰ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I2O3<6.5%。

注2: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

  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I2O3 ≥6.5%。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2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15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80mg/Nm3


  现有磷铵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4的要求:

  表4  现有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3m3/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20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120mg/Nm3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磷铵装置也执行表3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磷石膏堆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南、规范等文件加强堆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五、安全生产

  磷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在磷复肥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节能、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节能、安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已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淘汰的,企业应主动选择转产或改产等方式,加紧淘汰步伐。

  (四)各级磷复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并根据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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