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本来是两个互不相关的概念,标准追求开放性、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力求使社会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推广使用。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是一种具有较强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私有产权,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侵犯。标准与知识产权所维护的利益主体的截然不同,使得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技术标准时都很少涉及知识产权。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发展,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逐渐有融合的趋势。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区域标准化组织如CEN、CENELEC、ETSI以及其他国家标准制定组织如ANSI,BSI,DIN等对标准中知识产权的纳入,均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致表现为: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是只有在从技术角度上考虑实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才允许,并不旨在通过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获得收益。
归纳起来,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的核心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
(1)标准制定尽量避免涉及知识产权;
(2)标准中纳入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制定标准无法避免的技术因素;
(3)标准化组织必须获得知识产权持有者免费许可或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声明后,才能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
(4)标准化组织不介入具体的知识产权许可事务。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遇到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尤其在采用国际标准的过程中,大部分是等同采用,因而难以避免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
据数据统计分析,截至2005年底,国家标准采标涉及专利的总数约为34个,占国家标准总数约为0.16%。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融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融合。标准中包含知识产权,将意味着采用标准就必须对其中的知识产权付费,形成标准的产权效应。标准成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知识产权成为标准的内容,两者的功能整合,影响的将不是单个标准使用者的利益,而是整个产业的利益瓜分。而一旦这样的标准走出国门,将会演变成为国家之间的技术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