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技术标准文件本身的著作权、技术标准体系的商标权和标识权等。
技术标准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中含有专利技术;二是事实标准中涉及企业的私有技术或产品;三是市场驱动形成的产业联盟开始制定相关标准。 (一)国际标准中含有专利 目前,ISO、IEC、ITU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就国际标准涉及专利方面的问题达成协议,联合采用“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和“专利声明和许可证申报表”。三大组织拥有各自的在线专利数据库,以方便标准制定者的工作,并鼓励企业执行含有专利技术的标准。 截至2005年底,ISO涉及专利的标准有52个,占标准总数的0.34%;IEC涉及专利的标准共有54项,占总标准数的1.11%;ITU涉及专利的标准共计193项,占ITU-T总标准数的6.66%,主要集中在信息通信领域。
(二)事实标准中涉及私有技术或产品 事实标准,是指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极少数企业所建立的标准,是非法定标准,由于事实标准在市场竞争的过程逐渐形成,因而大都涉及垄断企业的私有技术或产品。 例如,DVD生产技术基本由两大事实标准机构所控制。一个是6C联盟,另一个是索尼/飞利浦企业联合组织。这两个组织都是典型的企业间通过专利技术控制DVD产品生产的事实标准联合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产业发展迅速,企业逐步开始采用国际国外的“事实标准”组织生产。这些“事实标准”,尤其在信息产业领域中的“事实标准”,往往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私有技术,由于我国企业不拥有这些知识产权,因而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才能获得这些标准的使用权。
(三)产业联盟制定相关标准 联盟意味着产业内部信息、利益在协议范围内的共享,有利于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从而最终促成联盟成员的利益最大化。目前,产业联盟成员已不光局限在本国企业,部分产业联盟涵盖了国内国外的数家企业。近年来,产业联盟制定标准成为技术标准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新形式。以闪联标准产业联盟为例:
闪联标准产业联盟 |
背景 |
现状 |
信息技术和3C协同技术(3C是指Computer,Consumer Electronics & Communication Devices,即信息设备、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的快速融合的产业发展趋势下,2003年,国内五大产业巨头联想、TCL、康佳、海信、长城及其他七家单位共同参与的“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正式成立,12家单位共同制定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Intelligent Grouping and Resource Sharing)——闪联标准,致力于使不同品牌的电视、电脑、家用电器、手机等设备之间安全便捷协同工作。 |
截至2006年12月底,产业联盟成员已达82家,包括学术机构;网络运营商;软件中间件、芯片、终端制造商;内容供应商等。拥有发明专利204项,标准联盟成员占据中国电脑市场份额的50%,手机市场的40%,电视市场的80%。 |
近几年,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围绕某个技术或标准都成立了相关产业联盟,如TD-SCDMA产业联盟、WAPI产业联盟、RFID产业联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