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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
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2.4 预埋于主体结构的U形锚环、U形拉环和螺栓应伸入主体结构钢筋骨架或钢筋网内,并与钢筋骨架或网片绑扎牢固,其直径不应小于16㎜,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3.2.10 脚手架立杆应支承于悬挑承力架或纵向承力钢梁上。
3.3.4 管脚手架的转角部位、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斜撑,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之字形连续布置。
3.3.5第4款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3.3.9 脚手架立杆接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2.4 第1款 脚手架搭设必须配合施工进度进行,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6.2.6 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6.3.4 拆除作业时,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6.3.7 第1款 拆除作业应有可靠措施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拆除的构配件应传递或吊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8.0.1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合格证有效期内从事安装架设和拆除作业。
8.0.9 严禁扩大悬挑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范围,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道、卸料平台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借助脚手架起吊重物。
8.0.11 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的违章作业。严禁任意拆除悬挑承力架构件、松动吊拉构件调紧装置和锚环、螺栓及其锁定装置,改变其受力状态,降低承载能力。严禁任意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8.0.12 在悬挑式钢管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实行审批制度,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并设专人进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