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1]6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45-2011。其中,同意将第3.0.3、4.2.8、4.3.8、5.2.11、5.2.14、5.2.1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3.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地质查验(验槽)。
4.2.8对岩溶地基和由红粘土与下伏碳酸盐岩层组成的土岩组合地基,除勘察设计阶段经论证和勘探确认浅基础坑槽底下不存在对基础有影响的土洞和溶洞外,浅基础施工地质查验尚应采用勘探手段检查坑槽底下是否存在对基础有影响的土洞或溶洞。
4.3.8对岩溶地基,除勘察设计阶段经论证和勘探确认桩孔底下不存在对基础有影响的溶洞外,桩基础施工地质查验尚应采用勘探手段检查桩孔底下是否存在对基础有影响的溶洞。
5.2.11 人工挖孔灌注桩同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试件每浇注50m3应有1组,且每根桩不应少于1组试件。
5.2.14泥浆护壁的机械成孔灌注桩桩顶高程高出设计高程不应小于0.50m。
5.2.15机械成孔灌注桩混凝土试件数量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浇注50m3应有1组;
2 柱下单桩应有1组;
3 每个承台下的桩应有1组;
4 同条件下施工的桩应有1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