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备[2011]6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苏建科函[2011]2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42-2011。其中,同意将第4.1.3、5.5.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4.1.3 应急避难场所每位避难人员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1㎡;
2、固定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2 ㎡。
3、中心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2 ㎡。
5.5.1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受相当于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主要构件应保持弹性,其它构件不应屈服;
2 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损坏部位对应急功能应无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在紧急反应处置期通过紧急处置后应能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