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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罪与罚”双料惩治酒后驾驶
作者:小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98    更新时间:2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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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其中,醉酒驾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严惩。这意味着,自今年“五一”小长假开始,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

    很快就有人撞进“罪与罚”的圈圈里——昨日(5月5日)下午,全国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醉驾者侯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处罚金2000元。而就在5日上午,北京“醉驾入刑”后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李俊杰,在看守所里签收了公安行政处罚书。他因为醉驾行为被依法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李俊杰将面临拘役一至六个月的刑事处罚。

    “罪与罚”看似严酷,实则是人心所望。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惨案,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仍有不少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原因在哪?关键在于之前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的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因此,“醉驾入刑”早在草案征求阶段就得到了人民的热烈响应。有专家直言,“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民意的呼应,是现代社会的理性选择。

    事实上,“醉驾入刑”在中国不是首创,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醉驾入刑”的实施,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

    但“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一下子消除的,毕竟刑罚不是万能的,醉驾入罪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法律范畴。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更重要。传统的酒文化中,“喝好”、“喝倒”才是“心诚”的表现,很多人酒后驾车的原因,或是“朋友关系好,不喝不合适”,或是“与上司、客户应酬,不得不喝”。还有一些人在酒桌上逞强好胜,醉酒后开车也是为了表现自己喝酒后“没事”,比别人强。这种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驾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提高国民的素质,强调自律、爱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这些或许才是最终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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