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旅游局正式发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下简称《标准》),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次数对游客赔偿。此外,《标准》还对拼团、购物等情况作了细致的违约金额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后,我市游客若在旅游途中遭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旅行社需按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采访中,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参团过程中尽量保留所有文字证据,必要时可进行暗中拍摄并保存影像资料,以保证自己维权成功。在旅游途中一旦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旅游者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完成行程后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部门投诉,投诉时效期为90天,市旅游局的投诉电话为:0313—8039708、0313—2125666。
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要付违约金
拼团须付旅游费用总额25%违约金
强迫购物旅行社要支付旅费总额20%的违约金 在市旅游局,记者看到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相关具体内容。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在总结归纳了近几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的实践经验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基础上,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制定出台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今后,旅游部门在调解旅游纠纷时,将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要付违约金
《标准》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标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为:国内旅游,旅行社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拼团须付旅游费用总额25%违约金
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标准》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另外,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旅行社强迫购物将按次高额赔偿
《标准》对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其次,若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采访中,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标准》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果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此外,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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